(2015)贾民初字第0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959号原告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梅正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明,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宋伟,江苏徐州工业园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晓敏,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60元,减半收取34780元,由原告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增吉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