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8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丽洪诉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洪,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8279号原告刘丽洪,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23号楼(南办公楼)20层2307。法定代表人成湘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丽洪与被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掌阅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自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丽洪的委托代理人胡莉敏,掌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丽洪起诉称:我是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常用笔名有其莎和卡其拉。我是小说《王子13号店》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掌阅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掌阅书城”(ireader.com)中有偿向公众提供该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害了我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请求法院判令掌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判令赔偿我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掌阅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不认可刘丽洪笔名是其莎,北海市作家协会无权证明笔名等信息,刘丽洪不是涉案作品作者。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中南出版传媒集团·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小说《王子13号店》,书号为ISBN978-7-5438-6850-2,署名“其莎著”,字数240000字,定价25元。2015年1月13日,福建省作家协会出具一份《证明》,称刘丽洪是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笔名为其莎、卡其拉,代表作有《十三月雪恋人》、《超萌系怪物》、《许你一世欢喜》、《伯爵大人是明星》、《童话转个弯》、《王子13号店》、《花型恋人事件薄》等。“掌阅书城”(ireader.com)系掌阅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网站。2015年10月20日,刘丽洪委托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掌阅书城”网站上的涉案作品进行了在线购买下载,下载信息显示全书字数是12.5万字,网站页面显示标价200“阅饼”,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经比对,刘丽洪公证下载图书与涉案图书内容一致。刘丽洪为本案及另二案公证共支付公证费用1500元。掌阅公司为证明其已获得在线传播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及刘丽洪不是涉案图书著作权人,提交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复印件,合同显示甲方(著作权人)为上海读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出版者)为湖南人民出版社,作品名称为《王子13号店》(暂定名),作者署名为其莎。合同落款处乙方无公章。此外,掌阅公司还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明其已获得在线传播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1.《数字内容资源授权协议》复印件,甲方为湖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乙方为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该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同意将甲方拥有的全部书刊的数字内容资源排他许可给乙方在中国境内(含香港、台湾、澳门)独占使用和经营。乙方为使用和经营上述数字内容资源,有权在上述甲方授权内容范围内行使上述数字内容资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的必要权利。协议中并未列明授权资源的具体名称。2.《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授权书》复印件,主要内容为湖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方)在著作权人授权范围内,授予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享有授权方所有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数字内容资源在全球范围(包括简体和繁体)的使用权及转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制作发行电子出版物和开展无线增值业务等非纸介质方式数字化制品使用权和转授权。该授权书中未列明授权资源的具体名称。落款处授权单位公章难以识别。3.《授权书》复印件,主要内容为为促进作品的合法使用与传播,现授权北京掌阅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授权作品的数字出版享有非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后附资源列表中包括涉案图书。落款处为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公章。另查明,刘丽洪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4000元。以上事实,有图书、证明、公证书及光盘、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福建省作家协会出具的证明可以初步认定刘丽洪的笔名为其莎、卡其拉,并著有涉案作品。掌阅公司不认可该证明的效力,但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故可认定刘丽洪为涉案作品《王子13号店》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尽管掌阅公司提交了《图书出版合同》复印件、《数字内容资源授权协议》复印件、《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但其无法进一步提供上述证据原件,且上述证据中多处公章不清,授权作品不明确。刘丽洪对此也不予认可。此外,在掌阅公司欲证明的权利链条中,最初的权力来源系上海读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但就该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掌阅公司并未举证。故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本院无法确认掌阅公司在其网站上在线传播涉案作品具有合法授权。掌阅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供网络用户在自行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刘丽洪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为此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独创性、掌阅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掌阅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刘丽洪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按照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二、被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丽洪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一万二千元;三、驳回原告刘丽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刘丽洪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雒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