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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海洋与王朝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洋,王朝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220号原告刘海洋,男,1985年12月5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告王朝法,男,1947年6月14日生人,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洋与被告王朝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朝法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王朝法名下的号房产。查封期间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转移、赠与、抵押、故意损毁等改变上述财产权属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卜祥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