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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蒋厚云与尚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厚云,尚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818号申请人蒋厚云。被执行人尚韧。申请人蒋厚云与被执行人尚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但逾期,被执行人尚韧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蒋厚云借款本金11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韧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