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谢有禄与黄海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有禄,黄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谢有禄,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身份证号码:×××1818。被执行人:黄海彬,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621X。关于谢有禄与黄海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有禄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3月7日立案执行。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海彬应向谢有禄支付2014年度租金41000元及利息,以每日112.3元的标准向谢有禄支付2015年1月1日起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97元,申请执行费526元。以上暂计42323元,但被执行人黄海彬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海彬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黄海彬未履行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海彬名下银行存款423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创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