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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徐贵兰与贾桂玲、苗云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贵兰,贾桂玲,苗云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26号申请人徐贵兰,女,农民。被执行人贾桂玲(又名许金娥),女,职工。被执行人苗云朝,男,退休职工,贾桂玲丈夫。本院执行徐贵兰申请执行贾桂玲、苗云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桂玲、苗云朝没有全部履行判决书义务。本院以(2015)冠民初字第951-1号执行裁定书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苗云朝的银行账户,依据申请人徐贵兰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苗云朝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元到冠县人民法院(账户名:冠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账号22×××8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来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