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天宝、薛全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天宝、薛全英、穆举芹、李开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陵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陵县人民法院(2014)陵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