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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姚则良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421号申请人青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姚则良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青执非审字第22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青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之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何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