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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字第2912号原告:鲁某某,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何某某,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云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