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黄宏明与毛宝勤、绪其宏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宏明,毛宝勤,绪其宏,高邮市弘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1790号原告黄宏明,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郭富和,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宝勤,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被告绪其宏,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朝林,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弘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屏淮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田小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文胜,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宏明与被告高邮市弘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毛宝勤、绪其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梦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