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付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39号罪犯张付德,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付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3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付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9月12日晚,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五环路康化桥西侧路南老君堂公园附近及朝阳区西直河等地,张付德与被害人章某某发生矛盾,遂多次击打章某某头部,致其死亡。案发后,张付德及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70000元,取得谅解。罪犯张付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改造期间于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付德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付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