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沈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477号罪犯沈强,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7日作出(2003)株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4日作出(2003)湘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3年5月9日交付执行。2005年8月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4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8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7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辉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郑贵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沈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沈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伟文审判员 胡明华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纬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