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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徐成华与张保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成华,张保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7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成华。委托代理人:徐成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保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18号。负责人:钱小倩,该支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徐成华因与张保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徐成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申请再审请求。本院认为:徐成华在本案审查中自愿撤回其申请再审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成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玉明审 判 员  李 晶助理审判员  赵 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