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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特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崔某、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98号申请人崔某申请人王某甲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王某乙申请人王某丙委托代理人某某申请人崔某、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6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崔某、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坐落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户(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XX号)由申请人崔某、王某某、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按份共有,其中崔某占60%、王某某占10%、王某丙占10%、王某甲占10%、王某乙占10%。经查,申请人崔某与被继承人王某某(生于1934年9月23日,于年月日死亡)生育四子女,即申请人王某某、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被继承人王某某之父母已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有一处房产,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户(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XX号)。经询问申请人荆某、荆某、荆某均称再无其他继承人。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崔某、王某某、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6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康玉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