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民终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682夏心龙与吴金祥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祥,夏心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祥。委托代理人纪建存,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心龙。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金祥因与被上诉人夏心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金祥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金祥撤回上诉的申请并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金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吴金祥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 鸣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代理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