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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终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682夏心龙与吴金祥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祥,夏心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祥。委托代理人纪建存,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心龙。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金祥因与被上诉人夏心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金祥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金祥撤回上诉的申请并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金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吴金祥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 鸣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代理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