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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兴执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樊彩华与蔡荣俊、韦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彩华,蔡荣俊,韦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兴执字第270-2号申请执行人樊彩华。被执行人蔡荣俊。被执行人韦玉林,居民。申请执行人樊彩华与被执行人蔡荣俊、韦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兴执字第2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