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3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房文强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房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92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负责人孙德顺,行长。被执行人房文强,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房文强信用卡纠纷一案,(2012)西民初字第7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房文强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本案执行中房文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解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西民初字第75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巍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