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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骆彬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彬,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骆彬,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黄礼高,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彭邦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海涛,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彬与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彬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彬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骆彬承担。审判员 伍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