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骆彬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彬,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骆彬,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黄礼高,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彭邦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海涛,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彬与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彬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彬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骆彬承担。审判员 伍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