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特25号申请人:林建良。申请人:沈去平。申请人:郁阿宝。申请人:沈美群。申请人:沈顺和。申请人:张菊英。申请人:张沈君。申请人:沈佳慧。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林祥,系海盐县于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林建良、沈去平、郁阿宝、沈美群、沈顺和、张菊英、张沈君与申请人沈佳慧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曹建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建良、沈去平、郁阿宝、沈美群、沈顺和、张菊英、张沈君与申请人沈佳慧因赠与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17日经海盐县于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沈美群、沈顺和、张沈君、张菊英自愿放弃位于海盐县于城镇何家村沈家25号二层四间楼房(占地面积140平方米)应分得的遗产继承权;申请人沈美群同时放弃该房屋相应的所有权;二、上述房屋中,东侧二层楼房一间(占地面积20平方米)赠与申请人沈佳慧,楼梯间共同共有,其余房屋归申请人林建良、沈去平、郁阿宝共有;三、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