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247号原告: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张玉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