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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247号原告: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张玉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