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前执字第19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乔海芳申请执行石磊、杨婧、张振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海芳,石磊,杨婧,张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952-1号申请执行人乔海芳,女,4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委托代理人张天才,男,46岁,现住址同上(系乔海芳丈夫)。被执行人石磊,男,3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杨婧,女,36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石磊妻子)。被执行人张振江,男,5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乔海芳申请执行石磊、杨婧、张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3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