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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镇市胜财甜瓜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镇市胜财甜瓜专业合作社,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北镇市胜财甜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李胜财,系该合作社经理。被执行人王东,男,1979年4月6日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海城市。2016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沟民初字第023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753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经查询,被执行人王东名下有22896.29元存款,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东名下的存款。并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后因被执行人王东提出异议,原判决正在上诉过程中,并未生效,本院审查后作出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东名下的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北镇市胜财甜瓜专业合作社依据由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沟民初字第02359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镇市胜财甜瓜专业合作社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