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03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涂中南与黎瑞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中南,黎瑞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03民初18号原告涂中南,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311,现住:梅州市梅江区。被告黎瑞超,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412,住址:梅州市梅县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涂中南诉被告黎瑞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中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瑞超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中南诉称,被告黎瑞分别于2013年12月6日、2014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两张。2015年上半年,由于原告家中急用钱,开始向被告催款,并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告发出《催缴通知》,但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同时,打电话催被告时,还多次出现被告不接听电话的情况,近段时间更是发生关机和停机。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原告偿还债务。为此,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黎瑞超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涂中南与被告黎瑞超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内容为:“现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涂中南借来人民币现金10万元。借款人黎瑞超”的《欠条》;2014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内容为:“现向涂中南借来人民币4万元整。借款人黎瑞超”的《欠条》,两笔合计14万元。上述借款经原告催收,均未还分文,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另,本院告知原告,借款不能存在赌博、高利贷或者双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不能有虚假诉讼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表示不存在上述情况,其借款是真实合法的,如有上述情况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事实,有经过质证的《欠条》2张等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笔合计14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对于被告向原告借款14万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有理,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依法应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瑞超应偿还借款14万元给原告涂中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锋审 判 员 李 育 珍人民陪审员 吴 晓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榆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