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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4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957号原告:刘某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刘某甲,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朱政,宣城市宣州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理人:刘某乙,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萍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甲、朱政,被告邓某及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为盲人。2014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缔结婚约时,被告家人称被告智商比常人智商略低,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原告考虑自身需人照料生活,便同意与被告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智商极为低下、生活不能自理,更谈不上照顾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生活均为原告父母照顾,现原告母亲身体不适,已无力再照顾原被告生活起居。鉴于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双方无夫妻感情可言。2015年10月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被告因故中止妊娠后的法定期限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的理由,驳回了原告起诉。现原告不得起诉离婚的法定期限已过,现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某法定代理人辩称:被告与原告结婚时,原告家对被告的情况是很清楚的,被告不会做家务事,婚后被告怀孕7个月时引产,当初医生说很可能以后没有生育能力,在引产后不满1个月,男方家人就开始虐待被告,因为被告是智力残疾,不懂得反抗,男方在被告引产后还不到6个月的时候就提出离婚,现又提出离婚,现在被告引产后,月经一直没有来,男方要离婚必须要把被告的病看好,否则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和身患残疾的事实;2、被告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和被告系智力2级残疾的事实;3、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的事实;4、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经法院处理,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事实;5、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5月11日入院、5月22日出院,胎儿畸形且被告没有积极配合治疗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中的残疾人证有异议,原告的残疾证是在原、被告结婚后才办的,原告是隐瞒事实后和被告结婚,如果知道原告是一级视力残疾,被告家人是不会同意被告和原告结婚的;对其他证据没有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4月8日在宣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5年10月8日原告以无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且无确有必要受理原告离婚请求的情形,遂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3902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2015年12月25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原告刘某某系一级视力残疾、被告邓某系二级智力残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4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曾怀孕过,说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现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夫妻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