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苏州橙禾纸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橙禾纸业有限公司,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橙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理人苏雪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银泉、钱建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诉讼代表人陆诚,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苏州橙禾纸业有限公司诉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相渭商初字第00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橙禾纸业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52690.87元,于2014年12月26日前支付。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94元,由被告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前支付)。由于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苏州橙禾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52690.87元。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一周内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资不抵债,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苏0507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1381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