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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长萍、方吉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萍,方吉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吴长萍,女,汉族,1965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方吉锁,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家宝,男,汉族,1960年11月25日出生,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吉锁、张家宝名下银行存款261283元(其中借款本金250000元,案件受理费5464元,财产保全费450元,案件公告费436元,案件执行费4933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莫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