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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绵阳市华蜀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华蜀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114号原告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花牌坊街。法定代表人姚远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兆霖,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省绵阳市华蜀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冯加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绵阳市华蜀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