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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潘勇与陆光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勇,陆光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潘勇。被执行人:陆光万。申请执行人潘勇与被执行人陆光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潘勇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欠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执行费176元,共计1857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员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但车辆下落不明。2016年5月21日,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人身及住所进行搜查,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5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琛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