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21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768号原告王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江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