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洪波与付守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波,付守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689号原告:李洪波,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第二医院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付守元,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波与被告付守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波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洪波负担。审判员 张大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