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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洪波与付守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波,付守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689号原告:李洪波,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第二医院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付守元,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波与被告付守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波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洪波负担。审判员  张大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