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梁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京华代理审判员 袁元元人民陪审员 杨月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