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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梁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京华代理审判员  袁元元人民陪审员  杨月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