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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格日勒图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格日勒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财保35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飞,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申请人格日勒图,男,蒙古族,现住鄂托克旗。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格日勒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格日勒图坐落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布隆街东白眼井路北东方聚龙湾小区4号楼2单元201室(蒙房权证鄂托克旗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申请人格日勒图坐落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布隆街东白眼井路北东方聚龙湾小区4号楼2单元201室(蒙房权证鄂托克旗字第13202110xx**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依法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本公司职工呼长才所有的车牌号为蒙CCLX**雅阁牌HG7XXXX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