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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执5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与许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许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554-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执行人许X,女,汉族,1966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29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许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与许艳签订的位于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西、城北路南X号楼X层X号房产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合同编号: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韶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