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刑更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孙尚红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尚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964号罪犯孙尚红。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9日作出(2005)淮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尚红犯��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尚红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8日以(2005)苏刑终字第0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4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26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1月10日本院以(2010)常刑执字第4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2年5月10日本院以(2012)常刑执字第30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9月16日本院以(2014)常刑执字第30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孙尚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孙尚红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孙尚红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没有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孙尚红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费 亮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