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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韦雅倩与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雅倩,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935号原告韦雅倩,女,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被告唐斌,男,21岁,汉族,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雅倩与被告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雅倩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雅倩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韦雅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韦雅倩负担。审判员  惠五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