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8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魏科学与陶小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科学,陶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8114号申请执行人魏科学,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陶小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科学与被执行人陶小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5年4月27日,被执行人陶小强尚欠申请执行人魏科学劳务费71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5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陶小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81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魏科学发现被执行人陶小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正海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