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柳俊明与张军、宁夏飞马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俊明,张军,宁夏飞马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284号申请执行人柳俊明,男,1970年1月28号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张军,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飞马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宁夏飞马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柳俊明与被执行人张军、宁夏飞马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张军、宁夏飞马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90000元及利息309073元,案件受理费9090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532元,以上共计1530695元。申请执行人柳俊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军名下四宗土地,查封期限自2015年4月10至2018年4月10日,查封期满后将自动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军、宁夏飞马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张军、宁夏飞马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张军名下四套房产,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2016年3月14至2019年3月14日,查封期满后将自动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军、宁夏飞马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何 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海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