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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30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杨嘉华合同纠纷2015执300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强,杨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3002-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强,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杨嘉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与被执行人杨嘉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承包费440000元、水电费286290.2元、违约金726290.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无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0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振韬审 判 员  黄斐斐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宇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