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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进明申请执行郭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明,郭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226号申请执行人刘进明,男,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鑫,男,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进明申请执行郭鑫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鑫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