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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淝河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000号原告:利辛县淝河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嘉和阳光城4幢法定代表人:马洪涛委托代理人:马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张乃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洪,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利辛县淝河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利辛县淝河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河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纪巍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