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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雷万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刑初80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谈荣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沪CJ72**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瑞昌市双塔-黄金公路41KM路段时,被瑞昌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雷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6.21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雷某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祝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酒精检测及提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表、发还物品清单、视频截图照片、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受案登记表、保险单、事发经过说明、无违法行为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泽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