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25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邹敬信等与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敬信,张纪忠,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宽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023号原告邹敬信,男,汉族,1954年2月16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原告张纪忠,男,汉族,1978年5月9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涛,山东隆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代表人宋元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立会,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宽望,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生,住江苏省金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敬信、张纪忠与被告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宽望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邹敬信、张纪忠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宽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敬信、张纪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敬信、张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敬信、张纪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圣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