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程国健诉徐海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健,徐海燕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699号原告程国健,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徐海燕,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健诉被告徐海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 陈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宇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