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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程国健诉徐海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健,徐海燕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699号原告程国健,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徐海燕,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健诉被告徐海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 陈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宇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