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8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沃尔弗斯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沃尔弗斯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5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弗斯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市迪娜林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京基一百大厦D座(蔡屋围金龙大厦)28楼01、02、04、05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月文,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总经理。深圳市沃尔弗斯实业有限公司诉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23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沃尔弗斯实业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案款二十一万六千四百一十九元八角一分及相关利息等。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八十二元,由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弗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四百八十二元(已交纳),由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负担二千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3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赵建民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玉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