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972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陈某,女,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