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乾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志彬与李伟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彬,李伟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乾民初字第777号原告:陈志彬,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李伟萌,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彬与被告李伟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承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