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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乾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志彬与李伟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彬,李伟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乾民初字第777号原告:陈志彬,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李伟萌,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彬与被告李伟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承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