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越胜电子厂,汕头市潮南区创丰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越胜电子厂,汕头市潮南区创丰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初16号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水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虎门越胜电子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经营者:李镇琴。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创丰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法定代表人:朱海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越胜电子厂、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创丰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建龙审 判 员 游建英审 判 员 林 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侄锋书 记 员 林坚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