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邓贤文与谢常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贤文,谢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邓贤文。被执行人谢常兴。本院在执行邓贤文与谢常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改华审 判 员 张翊诚代理审判员 李晏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莫品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