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3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邓贤文与谢常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贤文,谢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邓贤文。被执行人谢常兴。本院在执行邓贤文与谢常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改华审 判 员  张翊诚代理审判员  李晏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莫品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