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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扬与银川红玛瑙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扬,银川红玛瑙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450号原告张扬,男,汉族,1986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银川红玛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新小公路北侧(滚钟路3.5公里)。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捷,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扬与被告银川红玛瑙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扬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扬撤回起诉。诉讼费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张扬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丰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