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与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9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蒋永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强成柱,该公司董事长。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与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90万元,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启动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子英审 判 员 阮道云代理审判员 潘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小三附:本裁定引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